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劳务派遣资质许可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如派遣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制岗位的,应有合同约定或事先征得书面同意。
3、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两年,用工单位退工后,派遣单位仍需履行合同。如待岗,派遣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
4、原劳动合同到期,如继续用工的,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
5、如因派遣企业的原因导致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情况下,江苏省应根据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6、如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期限亦不得低于2年,但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且如任务完成后,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或可能面临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7、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8、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参见2.2试用期解析。
9、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0、在合同约定或派遣单位制度规定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同于违反派遣单位规章制度,且已经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的制度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可直接应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否则可能存在适用障碍。
11、当用工单位存在12.4.3客观情况、12.5经济性裁员、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期限届满情形的,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且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同意且提出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且提出解除的,派遣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其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参见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第十三章合同终止相关解析。
13、当劳务派遣资质被吊销、撤销或未延续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4、针对劳动者在被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可提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负担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五六级伤残津贴、评残前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企业支付的工伤费用,由派遣单位履行申报工伤的配合义务。
15、本文认为,派遣单位可以通过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方式召回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