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遗杂物,侵权责任有限定。2007 年 9 月某日,吴某某驾驶玻璃厂所有的苏 FN1947 号货车,沿宁通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 197KM+20M 处时,为避让路面轮胎而左驾方向,车辆撞毁中央护栏进入对面车道,在与对面车道内由运输公司驾驶员陈某某驾驶的鲁 G82538 号客车相撞,该客车在避让时又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擦,致吴某某及运输公司车上人员蒋某某等人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等受损。2007 年 10 月 13 日,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事故。运输公司起诉,认为高管中心对高速公路未尽管理责任与吴某某未尽谨慎驾驶义务直接结合,致使运输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车受损,请求判令高管中心、吴某某、玻璃厂共同赔偿运输公司各项费用车辆 6 万余元。陈志明律师代理高管中心应诉,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巡查义务主要是针对高速公路本身及其附属设施是否符合技术状况而进行的,而非是路面杂物等。高管中心对运输公司的损失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同时也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玻璃厂赔偿运输公司 34440 元;驳回运输公司要求高管中心、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与南京机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的事实非常相似,都是由高速公路路面杂物引起的交通事故,同样,交警也作出了驾驶员无责,属于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但是诉讼结果却完全相反。说明代理律师将公路管理人的责任限定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范围的意见符合客观实际,得到法院支持,成为高速公路路面杂物引起的交通事故首次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案件,被收录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判解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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