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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提异议,起死回生获改判

发表时间:2022-07-01 17:19

执行案件提异议,起死回生获改判。A 集团公司与陈某、B 公司及相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在执行 B 公司名下的两栋案涉房时,案外人袁某、蒋某提出案涉两栋房屋系他们所有,两人早已购买案涉两栋房屋并已入住,但由于 B 公司的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区人民法院已判决 B 公司需要将两栋房产过户到袁某、蒋某名下,因此,袁某、蒋某认为其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在执行异议未获支持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 A 集团的代理律师,宗宏根律师立即对案件进行梳理,这两栋房产涉及的案件多、人员多、证据多,面对的困难更多。在对案件一层层抽丝剥茧之后,发现袁某、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签订于 2014年,但是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却为 2010 年,这说明该合同可能为倒签;其次,袁某、蒋某提供的多份房款付款凭证确是 2013年,但收款人不全是 B 公司,涉及到第三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袁某、蒋某已支付所有房款。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导致袁某、蒋某应当进一步举证,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袁某、蒋某的请求不符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的条件。但法院审理认为,应当由我方举证证明上述合理怀疑,认定袁某、蒋某的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的规定,进而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代理律师坚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围绕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倒签问题等关键性问题果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应当综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和第 29 条的规定,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311 条的规定,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终支持了 A 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袁某、蒋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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