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骑车上高速,被撞身亡不赔偿。2016 年 12 月 5 日00 时左右,李某某驾驶粤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沪陕高速公路上海方向 247KM+300M 处,与驾驶雅迪牌电动车逆向行驶至上述地点的亲属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死亡,电动车受损。原告认为,黄某经过高速公路季市收费站入口时,相关管理人员未进行劝阻,导致惨剧发生,被告高管中心管理有严重过错。被告对黄某的死亡结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志明律师代理高管中心应诉,其代理意见紧紧围绕过错责任抓重点,认为高管中心作为保障高速公路便捷、安全、畅通的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这样一个相对封闭道路,其出入口处安全风险的防范义务只能限制在可操控性的合理范围内。用大量深入调查取得的事实证据证明高管中心对季市收费站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已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高管中心对本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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