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巴彦淖尔某房地产公司将某小区约 6.3 万平方米四栋高层住宅发包给扬州某集团公司承包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房地产公司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州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1100 余万元,2010 年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扬州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1079 万元。扬州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 2012 年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张文德律师代理扬州公司应诉,通过大量细致的代理工作,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作出再审的一审判决,判决扬州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60 余万元,驳回了房地产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张文德律师继续代理扬州公司,再次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判决撤销原审部分判决,判令巴彦淖尔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扬州某集团公司工程款 249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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