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事合作案,美国杀人扬州审。2006年李某在美国杀害高某某,2010年李某回国,据办案单位介绍本案是江苏省第一例,中美双方均派遣办案人员到对方进行警务合作,2014年美方向中国警方移交高某某被杀一案,该案本市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由市检检察长担任公诉人,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美方警务和检察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熊伟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全部案情,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资料,初步拟定本案辩护方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验尸报告、毒理学检测报告、DNA分析报告、生物证据和DNA检测报告、垃圾桶辩认笔录提出异议,认为高某某死因不明、死亡地点不明、死亡时间不明、证明李某杀人、运尸、抛尸证据不足。同时针对美方的DNA鉴定报告,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深入研究,走访专业机构和科研院所,得出DNA鉴定报告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深入全面的交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二次退查,因为取证条件的限制均未能补侦到有价值的证据。此后扬州市检察院就案件公诉意见、量刑建议和辩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长就案件情况专门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最终确定以量刑从轻辩护为主,指出证据体系薄弱为辅的辩护方案。本案的庭审得到了法院、检察院及美国警方代表的高度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被告人家属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满意。通过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辩护人认识到不迷信美方办案质量和鉴定意见,借助专业机构攻克技术问题,重大案件与司法行政机关、办案单位保持有效沟通,沟通结果要取得家属认可。同时重大、敏感案件的最终结果在办案单位给出量刑意见后仍具有不确定性,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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