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标准尚未定,无法认证谁之过?某市一家消防靴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带快速调节功能的新型皮质灭火防护靴,不仅通过了欧盟的CE认证,还受到消防官兵的一致好评,一时订单如潮,却因竞争对手举报,最终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停产停售,并处以九万多元的罚款,理由是未通过国家的3C认证。实际上并非该企业不进行3C认证,而是3C认证机构尚不具有该种新型产品的认证标准及条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种消防皮靴确实必须经过3C认证方能生产销售,市场监督局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该企业认为,罚款事小,但如果就此无法生产销售,那么前期投入的数百万研发成本便无法收回,一些海外订单更无法出货,还要面临违约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接受该案后,在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实无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朱飞龙律师以“合理行政原则”作为本案的突破口,认为无法进行3C认证是客观条件无法成就,并非企业的过错,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会造成个案的极度不公平,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适当。在行政复议阶段,该案竞被评为年度省十大打假案件。代理律师知难而上,据理力争,以企业产品合格及行政处罚的不当为由,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最终赢得了复议机关的认可,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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