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不起诉。2013 年至 2015 年,A、B 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由 A 公司采购农药原药、制剂、包材后,放在由陈某某实际控制、吴某某负责的 B 公司加工,生产出 20 余款农药制剂,后销售给国内 8 家化工、贸易公司并全部出口,获利 300 多万元。公安机关认为:A、B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吴某某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无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单位犯罪,涉嫌非法经营罪,故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刘松岩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本案适用的《农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其目的是保护国内农药生产经营秩序及对进口农药进行管理,而本案 A、B 公司生产、销售的全部农药均用于出口,不能适用《农药管理条例》,不构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更坚定了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遗漏了涉案农药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基本事实,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出口农药应当领取“农药登记证”,A、B 公司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犯罪构成;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对律师意见高度重视,以事实不清将案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过多次、慎重的讨论,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认为 A、B 公司及陈某某、吴某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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