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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严打击,有效辩护改罪名

发表时间:2022-07-01 17:39

疫情期间严打击,有效辩护改罪名。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海青律师深入研究后认为,王某某销售的案涉“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医用器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销售的案涉“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不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罚金 5 万元。本案发生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期间,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极小。经有效辩护,审理机关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变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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