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起争议 驳回原告不再理。29 位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及土地实际使用人归还 31 亩土地及鱼池的承包经营权。谢玥、杨阳两位律师接受村委会委托后经过多次多方走访,了解村组合并历史,多次去相关部门调取涉案土地有关材料,充分了解到案涉土地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行政村组经过多次合并时,并未对涉案土地作出明确约定,且因无及时确权办证意识,以至于三十年未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由此引发争议。为了维护委托人的诉求,承办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作为主要观点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超过诉讼失效、原告未实际使用案涉土地等观点。并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进行抗辩。着重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司法保护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确认其承包资格的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经过多次庭审,法庭采纳了律师意见,最终一审、二审均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诉讼策略、服务态度及案件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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