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宇仁方律所

适用新规揭空壳,背后股东应赔偿

发表时间:2022-07-01 17:30

适用新规揭空壳,背后股东应赔偿。2018 年 1 月 3 日,王珏律师代理某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原告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对启东市某企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了一套因环保问题被地方政府强制破解拆除的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设备因被强拆后已不具有使用价值,且处置变现费用已超过其本身残值,被执行人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但两位股东认缴期均为 2029 年 8 月 28 日,被执行人实际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执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无法推进,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9 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的通知。《纪要》第 6 条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除外。新规的出台对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可能,2020 年 3 月,王珏律师继续代理原告将该企业的两位未届认缴期的股东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不以为然,认为一方面公司尚有一套被拆解的设备资产,另一方面注册资本认缴期还有近十年,完全可以高枕无忧。一审法院对此也非常谨慎,尤其是对方提出债务的形成出现在其增资认缴前,不应该对增资认缴前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议庭对此虽有不同的意见,但最后一审驳回了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二审后,王珏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案件的相关事实是否与《纪要》规定的情形完全吻合,这是本案能否获得支持的根本。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调取原执行案件的卷宗,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中院审理法官也亲自向执行法官就该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另一方面,从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的责任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以注册资本为依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设定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尚未实缴之前都不能完全体现公司的责任能力这一角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提出了辩驳。最终二审法院认同了代理人的上述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决两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往类似案件进入执行僵局后一般不了了之,或被动等待漫漫无期的破产清算程序,此案代理律师准确应用“九民纪要”,打破了“执行难”的僵局,使债权人最终实现了债权。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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