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全细梳理,及时保全追债权。陈某与尹某系朋友关系,陈某在扬州开店,尹某在外承包工程。2017-2018 年,尹某声称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陈某借款,约定工程款到账后即行还款。陈某家中存款及现金全部借给尹某后,又向其亲友借款筹钱借给尹某。在此期间,陈某将门店收入几乎全部借给尹某。最后应尹某请求,陈某夫妇将名下房产抵押给小贷公司借款120 万元给尹某。基于信任,未要求尹某支付利息,也未让尹某出具借条。2019 年,尹某开始不支付小贷公司利息,陈某与其夫金某通过跟尹某沟通协商,2019 年 6 月 23 日,尹某向金某出具借条,明确除房产抵押借款 120 万元外的借款金额为 82 万多元。为了保住住房,金某支付了贷款利息。由于尹某迟迟未还款,且态度越来越恶劣,陈某与金某已无力还款,无奈,只好寻求法律帮助。王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的详谈,认为尹某的工程存在很大问题,其资金链已断,并开始转移资产,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当天即书写诉状、保全申请,联系保险公司快速出具保函。立案后立即与审判庭沟通,取得法官理解支持,第二天上班出具了保全裁定;向执行局详述案情后,执行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组织保全组采取保全措施,下班前成功在托管中心保全资金近 170 万元,并保全了尹某相关账户。后了解到尹某已经在托管中心支取卖房款 80 万元,如不及时保全,第二天就支取全部房款。开庭前,尹某又将自己名下一套小产权房屋卖出,王金华律师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供线索,在房屋过户前成功将房屋保全。后王金华律师与购房人协商,将剩余房款 24.7 万元直接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同意解除保全。此外,王金华律师通过研判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存在 50 万元左右现金交付,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具有较大的诉讼风险。委托人配合王金华律师及助理卜丹仔细梳理每一笔现金借款的来源及支付过程,收集所有相关证据近百页,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审理阶段,对于每笔借款都陈述清楚且向法庭提供了完整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认定了 198 万元的借款事实。仅一笔 4 万余元借款由于一位证人起诉前病逝未能确认。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历时较长,为保证执行阶段的顺利进行,王金华律师在卖房款的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封,确保债权实现。2021 年春节前已帮委托人申请执行到账 192 万多元,使委托人的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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