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用新法,千万债权得实现。2014 年某银行出现一笔不良贷款,银行准备提起诉讼,顾玲律师作为该银行常年法律顾问在拿到证据材料后发现约定管辖的法院为南京地区法院,而案涉的不动产抵押物在扬州。为了更简便快捷的实现债权,经对新的民诉法进行研究后,顾玲律师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新民诉法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新民诉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为特别程序,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且一审终审。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程序灵活简便的特点,就此,顾玲律师直接依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大胆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很快审结。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省高院与最高院不断出台新的执行规定、司法解释,顾玲律师持续关注并研究与银行金融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和判例,不间断推进执行,跟踪执行,与法官探讨新的拍卖变卖规定,并充分有效依法执行,最终为当事人实现了 1000 多万元金融债权。本案虽然发生在新民诉法生效后,但当时民诉解释还未施行,属于比较早的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践证明,本案启用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利于担保物快速、高效处置,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化解了金融风险,利于金融机构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本案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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